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7103250U,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利康路190号。
负责人:常德保,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六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13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法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故六盛公司与兴安公司关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为江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兴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当依照案涉分包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即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六盛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虽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兴安公司所在地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案涉西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位于江阴市××街道,属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认定其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兴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