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224号
原告:杨汝灿,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瑶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汝灿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汝灿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汝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汝灿负担。
审 判 员 余海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晓晨
书 记 员 顾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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