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汝灿与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224号
原告:杨汝灿,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瑶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汝灿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汝灿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汝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汝灿负担。
审 判 员 余海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晓晨
书 记 员 顾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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