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1560922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姜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远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怡,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20元,由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