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20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新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