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20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新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