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579号
申请人:溧阳巨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UNF27B,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东路30-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837999012Y,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浩花园1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溧阳巨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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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