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庆露,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俩仟,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娣,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刘岚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岚霖,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刘保娣,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赵有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有宏,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市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李素琴,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李素琴,女,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市中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陈启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陈启龙,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岚霖、刘保娣、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有宏、仪征市万**工贸有限公司、李素琴、仪征市中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陈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