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87号
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赵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公,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沿山河路2号。
诉讼代表人:窦成松,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珍,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