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990号
原告:**,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辉,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培宏,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浦东三村怡华苑二区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73905512XQ。
法定代表人:李广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10811419703691。
法定代表人:赵有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德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兴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QMXM5B。
法定代表人:金成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雷培宏、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德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锦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