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195号
申请人:寿光易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全福元综合体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KUTY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14197036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寿光易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易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