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8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431703元;二、被告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17日起开始计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原告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被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自承担被告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九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4元,依法减半收取131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27元,由被告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此款由各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过程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
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为:
1、存款:**被执行人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零星存款,且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轮候冻结(期限一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零星存款,且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轮候冻结(期限一年);***名下账户零星存款,且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轮候冻结(期限一年);
***名下账户零星存款,且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轮候冻结(期限一年)。
2、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产品登记信息。
3、不动产:**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仪征市***万年北路588号-1润霖广场-201、-101、-101-1、-101-2室,-2润霖广场101、201、301室,-3润霖广场102、202、103室,-4润霖广场401、302室,-5润霖广场501室不动产;***、***名下有位于仪征市××州镇××花园-B-01不动产;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大众牌汽车、苏K×××**大众牌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动产信息。
5、保险:**被执行人***有其作为投保人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已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被执行人***有其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已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
6、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仪征市真州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54件、保全案件2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41件、保全案件3件;***涉及执行案件10件、保全案件5件;***涉及执行案件9件、保全案件4件,上述案件大多未能实际执结。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苏1081执1567号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仪征市××州镇××花园-B-01不动产的处置,本院(2022)苏1081执2211启动对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仪征市***万年北路588号-1润霖广场-201、-101、-101-1、-101-2室,-2润霖广场101、201、301室,-3润霖广场102、202、103室,-4润霖广场401、302室,-5润霖广场501室不动产的处置。
2023年4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2022)苏1081执1567号案涉不动产处置后,在剩余价值内依法参与分配。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亦于2023年4月12日向另案移交参与分配函。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4543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剩余价值内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查扣。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8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