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21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559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835590元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559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
案件申请费4697.95元,由被申请人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圣田
书记员 石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