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81民初158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910元(已预收),保全费4530元,由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书记员 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