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5民初1192号之一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8351.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闫润仙
书记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