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5民初119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8351.7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038351.71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财产,申请人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限额为1038351.7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8351.7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038351.71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润仙
书记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