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171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原告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32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中“60万元”补正为“600万元”,第六页第十一、十二行中“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审判员  刘淑云
书记员  张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