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81民初1581号
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诉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207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710312802020000004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207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清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