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2执1081号
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苏032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322执10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林
审判员 孙毅
审判员 夏巍
书记员 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