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喆理豪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9号

申请人:**喆理豪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95HR0F,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元房村**。

法定代表人:赵双锁。

被申请人:**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18B,,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民。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喆理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苏阳

书 记 员 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