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194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庭零部件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风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电器配件公司)、第三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照明灯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0691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查封君庭零部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轿车一辆;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鄂0691民初319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丹阳照明灯具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君庭零部件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庭零部件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