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保233号
申请人: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龙,该公司股东。
原告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庭零部件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风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电器配件公司)、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照明灯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君庭零部件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丹阳照明灯具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庭零部件公司申请对丹阳照明灯具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君庭零部件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
二、查封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轿车一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华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亢 建
书 记 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