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66391D,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纪龙。
被执行人:****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031119X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刁建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6038.97元本院已划拨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两副压铸壳体模具,因案外人就该模具的权属向本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中止对模具的处置。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停止经营,人员下落不明。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