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常州毅琦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66391D,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纪龙。
被执行人:****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031119X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刁建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6038.97元本院已划拨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两副压铸壳体模具,因案外人就该模具的权属向本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中止对模具的处置。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停止经营,人员下落不明。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