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3194号之四
原告: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风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村。
法定代表人:姜志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东风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毅琦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华东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州毅琦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湖北君庭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吕焕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亢 建
书 记 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