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阳集团有限公司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102民催10号
申请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045932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3720/15203964,票面金额为63022元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