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29361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932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8942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294.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9716.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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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