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阳集团有限公司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04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