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根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3061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根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加恩 人民陪审员  谢文冠 人民陪审员  陈锐豪
书 记 员  曹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