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79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5979号之二
原告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此款已由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高江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加干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