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瀚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3379号
申请人盐城市瀚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瀚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瀚盛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瀚盛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华
法官助理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