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72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88号5商幢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85M4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186611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3民终5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账户内零星存款进行扣划。 3.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鑫烽斌智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3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