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0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华佗路西侧医疗器械区一期XX号楼XX楼南。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广顺,该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泰裁字第1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3767.5元;二、驳回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12758元,申请人承担758元,被申请人承担12000元(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在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1日、1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银行存款872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0×××87)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两辆汽车(车牌号:苏M×××××、苏M×××××),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1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0年4月28日,本院另案[(2020)苏1202执323号]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2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记录、社区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仲裁委员会(2019)泰裁字第1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金   爱   军
审判员 戴古贤审判员许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