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62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泰州市姜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之妻),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泰州市姜堰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军,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北侧吴陵南路西侧泰州软件园5号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军,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8号2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泰州骏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9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0元,减半收取152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