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83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海陵区长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7983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1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85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长兴路**社会信用代码113212020144199616。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海陵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3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3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