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67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9********,住**市桥头镇。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4********,住**市桥头镇。
申请人: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财政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v>
法定代表人:沐铜。
被申请人:沐铜,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苏1202民初67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75幢102室202室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土地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57**)。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75幢102室202室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泰房房权证海陵字第**、地证号泰州、地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75幢102室202室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泰房权房权证海陵字第**、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572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