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艺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XX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系陕西艺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艺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扶风县XX镇XX园XX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扶风县法门高中。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XX镇XX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晓录,校长。
上诉人***、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艺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扶风县法门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风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上诉人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9年1月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各自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上诉人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达成庭外和解而各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0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上诉人***负担2233元,由上诉人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坤
审判员 赵荣辉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