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叶陈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叶陈光,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8日,住西安市。
一审被告: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叶陈光、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豪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重要证据为伪造虚假证据,不能以此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宝鸡市蟠龙一中、二中新建操场合同》签字按手印后合同由介绍人黄某某暂持,后叶陈光多次向***、黄某某提出索要合同原件均以各种理由婉拒,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交付合同原件,这是为其后偷换合同内页伪造合同故意设置的陷阱。豪奇公司要求对骑缝处以及最后一页的指纹进行鉴定,不断申明被申请人将合同内页进行了更换,但是法院却一直以无法鉴定进行推诿。二、工程量鉴定的金额只是能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参考,对于合同的金额应当以双方约定为主。虽然涉案工程是经过造价鉴定,但是当时订立合同完全应当是依照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使约定价格远远少于造假鉴定的价格也不能说是无效合同,更不能是判决书中所述因为进行了鉴定就没有审查合同真实的必要,故对于合同真实性是有鉴定必要的,其公司也不认可以鉴定的价格作为支付依据向***支付款项,法院也不能强加造价鉴定的金额于其公司。三、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其购买了涉案工程的原料材料,不能将鉴定的涉案材料价款作为应当付款的一部分。在双方订立的《宝鸡市蟠龙一中、二中新建操场合同书》中,并未约定材料的供应以及材料价款由谁来支付,其次***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购买了涉案工程的相关材料,故更不能将相应的材料款支付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643号第二项,予以再审改判。
***提交意见称,豪奇公司称合同骑缝处指纹未进行鉴定,合同系伪造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造价系根据双方均认可的陕广合造字(2017)171号审核报告所审计的工程量确定案涉工程量,以当时市场价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总价公正客观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豪奇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豪奇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问题。案涉《宝鸡市蟠龙一中、二中新建操场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并未有关于豪奇公司负责供应材料的约定,且一审诉讼过程中,直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后,豪奇公司方提出包工不包料的抗辩意见,且经一审法院释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豪奇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问题。豪奇公司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内页被更换。一方面,叶陈光一审期间就案涉合同上签字及指纹申请鉴定与豪奇公司、叶陈光主张案涉合同内页被更换相悖,而在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合同签名及捺印指纹与叶陈光笔迹、指纹一致后,又主张合同内页被更换进而申请就骑缝处指纹进行鉴定明显不应予以批准。另一方面,根据豪奇公司主张,其认可案涉施工合同签字页的真实性,而该页中载明“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用一份”,故豪奇公司应当保存相应的合同原件。豪奇公司未提交自身所保存的合同原件并主张由***及案外人保存且拒不归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交易常理,且该主张与其一审庭审中“真的合同放在工地丢了”的陈述相矛盾。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豪奇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问题。一审中,***因豪奇公司不认可其所提交施工合同的真实性,进而不认可施工合同附表中所载明的工程单价,而申请法院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意见时,豪奇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现豪奇公司在未提交其认为真实的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又以案涉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主张按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依据,明显与其诉讼行为相悖。故豪奇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豪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判员  滕欣燕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高
                         书记员  赵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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