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25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女,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XX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明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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