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25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女,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XX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明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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