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民初5167号



原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调艳,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原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余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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