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林隐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徐圣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继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闻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兵,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6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蔚
审 判 员  邰虓颖
审 判 员  丁 益
法官助理  丁晓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