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圣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商初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60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12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国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