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镇江市丹徒区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润少民初字第0439号
原告***。
被告镇江市某公司,住本市林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77元,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 健
人民陪审员  邓玉阳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