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60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50813772152XB,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姚长琪,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中路御湖枫景****div>
负责人人:姚长琪,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11831416855845,住所地句容,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
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要求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09347元及违约金57280.41元,共计196662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4日签订的小区供电工程施工协议第八条中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华勇
审 判 员  孙 毅
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