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271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户籍地句容市,住句容市。
被告: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句容市苏源电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进路东侧。
负责人:**,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句容市新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句容市苏源电业发展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