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徒复执字第000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生。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丁岗镇镇澄路邮政局(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给付3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705元。此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76705元,申请执行费40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为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