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29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90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丁岗镇镇澄路邮政局(所)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担保人***,男,1973年11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6705元,申请执行费为5255元。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