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镇江市丁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镇江市丁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徒执恢字第0033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丁岗镇镇澄路邮政局(所)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丁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岗镇。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江新区丁岗镇工业建筑工程处、镇江市丁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56997元,申请执行费5255元。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为东
审判员潘光耀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