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537***与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537号之二
原告:***,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峰,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楠,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幸福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幸福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虞旻昊,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海饲料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幸福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悦,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中海饲料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黄 鸣
人民陪审员  丁亚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