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学,男,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