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7342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342号之一
原告: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3018280D。
法定代表人:汤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外商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6193。
法定代表人:周华芳。
原告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胜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浪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宜胜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胜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70元),由宜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