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342号
申请人: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7幢22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3018280D。
法定代表人:汤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外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6193。
法定代表人:周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宜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胜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浪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胜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浪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万元,并由宜胜公司提供1.05万元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