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107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湖陵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签发的(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拾月贰拾捌日,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沁盛煤层气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源泰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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